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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

创建时间:2021-10-20 浏览量:1323 来源:网络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放调结合、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统筹医保、医疗等相关配套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放调结合。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加快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医疗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是坚持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与相关政策衔接配套。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生产流通、医保支付、收入分配、医疗行为监管等综合改革,增加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坚持分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分步实施。及时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维护社会稳定因素。

(三)目标任务。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分类管理,逐步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探索建立医保基金支付外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基金支付内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确定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当前要重点提高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二)构建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调整收入结构,确保良性运行和发展。

(三)构建灵活高效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按照体现公益性和保基本的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1.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今年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实行更加灵活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管理规定,允许医疗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后实行。

3.放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改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减化审核程序,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格;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由省卫生、物价、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4.扩大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一级,由省、市两级管理改为省、市、县三级,扩大县级定价权限,激发县级公立医院活力。各市要加强对县(市)价格的协调指导工作,防止相邻县(市)价格悬殊过大。

5.开展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东营、潍坊、威海三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积极探索扩大医疗机构价格自主权的有效途径,调动医疗机构改革发展主动性,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具体改革方案由各试点市制定。

(四)构建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实行按病种收费的,要制定临床路径,规范操作方式,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和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按人头和床日收费的,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出入院管理。

(五)构建合谐双赢的医患合法价格权益保护机制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定价公开,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度。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要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计费办法。制定价格监管规则,加强监测预警,做到价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3.建立医疗费用统计报告制度。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与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细化改革措施。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支付标准,完善政策范围内的诊疗、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费用医保支付办法,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方式和水平,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范围,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卫生、职业防治、妇幼医院、儿童医院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地价格、财政、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要兼顾患者、医保、医疗机构等各方面利益,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加强跟踪评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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