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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1-10-20 浏览量:2998 来源:网络

为加强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管理,规范考试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发生的成本支出。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中央和省联合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活动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含无纸化考试)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在国家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不超过50元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技能操作等考试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申请确定。

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考试,其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单独申请确定。

四、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五、省级考试单位自行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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